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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性运动的法律思考

1999-08-1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索丽丽因玩卡丁车伤害致残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明德法律律师事务所张翔律师认为,本案所揭示的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一、我国关于危险刺激运动的立法滞后,对危险刺激运动的管理无法可依。

危险刺激运动是指近年来我国引进的一些新型运动项目,包括“蹦极”、“滑翔”、“高山滑雪”、“深度潜水”、“卡丁车”等等,这类新型的运动项目因其强烈的刺激性而吸引了大批的消费者,与危险刺激运动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关于危险刺激运动的立法和管理相对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管理此类运动的法律或者法规。

这在实践中给危险刺激运动企业的管理带来许多不便,许多行政机关以无法可依为由拒绝处理有关当事人的投诉。

二、应建立危险刺激运动的强制性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危险刺激运动因其新鲜和刺激,吸引了大批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此外,危险刺激运动由于风险大、难度高,如果安全设施管理和人身保护不到位,一旦发生危险或者伤害,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对消费者而言将造成终身伤害,而如果消费者的伤害是由于经营者未尽法律规定之义务而引起,则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责任因其数额巨大,将导致许多经营者不堪重负。

因此,对危险刺激运动的经营者,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要求经营者必须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保险费为消费者投保,一旦出险,由保险公司立即进行保险调查和理赔,这在一方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及时保全了证据。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直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经营者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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